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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新规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新规

2016年5月26日,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安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由天津环境监测中心(试行)专家组批准由中环境监测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其他单位。据介绍,技术规范规定的组成、安装要求和网络需求持续的监控系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固定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以促进和规范连续监测系统建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在天津固定来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室温和常压下,沸点在50℃~ 260℃之间,蒸气压大于13.332 Pa,分子量在16AMU ~ 250AMU之间的有机化合物。其成分包括烃类、含氧烃类、卤代烃类、低沸点多环芳香族烃等。它们是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据悉,城市有地方标准“db12/524 - 2014标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的工业企业”、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橡胶、涂料制造、电子等行业的挥发排放限制和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需求,监控因素主要包括甲烷的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目前,家标准正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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